[新闻关注] 上海浦东蓝贝壳幼儿园男童噎食窒息案二审:原告认为园方失责 | 被告坚称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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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12:55: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浦东蓝贝壳幼儿园

8月30日,6岁男童悠悠在上海浦东蓝贝壳幼儿园噎食窒息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审理。9月29日上午9点,浦东法院对此案二次公开庭审。

2018年3月2日,元宵节,悠悠妈妈在上班时接到了悠悠班主任吴某电话,说悠悠在幼儿园因噎食引起了严重窒息,正在医院抢救。之后的两个月里,悠悠躺在儿童重病监护病房,父母日夜陪伴期待奇迹出现。然而,悠悠最终没能醒来,于5月2日因器官衰竭去世。


8月30日的一审庭审主要围绕在本次事件中幼儿园方是否尽到监护儿童和进行急救的责任展开。9月29日的庭审从早上9时到晚上5时,原被告双方都拿出了新的证据,有7位蓝贝壳幼儿园老师作为被告证人出庭,1位医生作为原告方专家证人出庭,当天的庭审在幼儿园施救时间、施救方法、幼儿园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维持一审诉求,要求被告赔偿1613084元,赔偿由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医疗费69844元、误工补助费28528,丧葬费42792、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及律师费12万元组成;要求被告在被告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新民晚报以及文汇报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律师陈述,原告认为幼儿园未尽看护责任,错失急救黄金时间。孩子在幼儿园餐厅进餐时,餐厅里没有老师在场,没有监管,噎住后教师没有及时救助,救助时采取的方式又不正确,最终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同时,被告蓝贝壳幼儿园未提供事发现场餐厅和走廊的视频,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表示孩子噎住窒息是一个悲痛的意外,并非被告存在过错,园方已经尽到了看护和救助的责任。


被告7位园方证人出庭作证


9月29日当天出庭作证的7位被告园方证人,正是从悠悠被噎住到送医短短十几分钟内的当事人,包括据被告称当时在餐厅看护的保育员张阿姨、悠悠的班主任吴老师、事发当天上午的代课老师沈老师、听到呼喊后上楼救助的保健老师韩老师、以及负责开车送医的张老师和保安郭师傅。


原告律师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根据被告之前提供的《情况经过》所述,悠悠在上午11时42分手指喉咙口不能言,就已经是海氏急救中通常认为的噎住反应,而教师却误以为孩子想吐,让孩子自己去厕所吐,就已经延误了救助。


同时在二审中,原告律师又提出,根据证人吴老师和张老师所说,11点42分悠悠能正常说话,则说明气管无异物,食物已下咽;12点整公利医院从悠悠气管取出异物。这说明,异物是在11点42分到12点之间进入气管的,按照被告自认的事实,他们对悠悠采取的措施就是腹部挤压,那么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强烈地冲击腹部导致悠悠刚咽下的食物反涌堵住了气管,最终死亡。所以,悠悠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他们错误的抢救措施。


原告专家辅助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傅一牧在庭审中表示,如发现病人有意识、有呼吸,应及时采取海氏急救,如果异物排出失败,病人丧失意识、无呼吸,应尽早开始、持续不断的心肺复苏。据此,原告律师认为,未采取心肺复苏措施,这也是过错的表现。


被告则在庭前出具了用于证明相关老师具备幼儿急救基本技能的“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证书,然而当法庭请具有此证书的班主任吴老师阐述海氏救援基本要领时,她没有立刻说出,沉默许久后才说:“身体紧贴孩子的背部,用拳眼对着孩子的胸底下,向后快速地(挤压)。”


对此,被告律师辩称,医生傅一牧出庭所依据的《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指南更新》出自美国,没有国内法律、诊疗规范相支撑,而此材料中并未提到海氏急救失败应立刻转化做心肺复苏,此判断并不是一般的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和需要具备的。


应当等待救护车到达,还是自行送医


二审庭审中,原告律师表示拨打120后,被告担心救护车会晚到,这种担心是合理的,但是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规定,幼儿园应当迅速拨打120, 并在等待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对悠悠采取必要的救助,按照儿童急症救助规范操作,对悠悠实施开放气道、心肺复苏等救护车来,为悠悠赢得时间。结果幼儿园在担心、犹豫时决定自行送医救治,自行就医错过专业救治的时间,并且在自行送医的十几分钟内没有对悠悠进行持续心肺复苏,是被告的严重过错。


原告律师还表示,班主任吴老师在送医后一段时间才通知家长,因为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导致悠悠错失了清醒着见父母最后一面的机会,对父母也造成了重大的精神伤害。


被告方证人悠悠班主任吴老师和保教主任潘老师则均表示,当时的注意力都在争分夺秒救治悠悠上,没有任何时间留给他们考虑通知家长,直到了解悠悠暂时脱离危险时,才得空通知家长。


被告律师认为,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而此案中学校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 学校自行送医也是基于学校离医院较近的考虑。同时,被告律师认为当事教师身份只是教师,在紧急情况下,只能采用保健教师所能使用的最正确的方法来判断,虽然结果非常令人惋惜,但是它应当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


原被告均不愿意接受调解


悠悠噎窒息事件发生后,曾有幼儿园家长在网络上晒出事发当事吴老师的微信朋友圈,显示该老师在工作时做起了微商生意,幼儿园教师在工作时间是否专心于本职工作一度遭到网友质疑,也成为庭审辩论的争议之一。


二审庭审中,原告律师出具了吴老师的微信群及朋友圈广告截图等证据。证据显示,吴老师于2017年12月15日20时51分向原告发送邀请,邀请原告进入“聚宝盆爱分享昊昊133”的微信生意群,并在3月2日事发当天还在微信生意群里发送了11条信息。


而被告律师质证时提出吴老师只是在群里推销商品,并没有直接销售,同时这只是吴老师个人行为,与幼儿园无关,原告举证的内容也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而,被告作为证据提供的幼儿园管理手册中《教工行为规范》第7条规定中提到“不做私事”,对于吴老师利用工作关系发展学生家长加入她生意朋友圈的做法,原告律师认为,这正是幼儿园管理失职的体现。


庭审最后,法庭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据,并于下午5时结束庭审。


庭审结束后,悠悠妈妈告诉新闻记者,在悠悠走后,她和悠悠爸爸一直在想人生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其实能做的很少,我们只能尽力让孩子不能走得不明不白,孩子回不来了,我们希望孩子走的有些意义。”悠悠妈妈开了个公众号,除了更新事情的进展,更多的是发布婴幼儿窒息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急救措施,她希望同类的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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