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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注] 江苏省物价局:民办幼儿园3年内不得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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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0:53: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公办园、民办园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公办园收费执行政府定价,部分民办幼儿园可3年调整一次收费,单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公办园幼托最高80元/小时

据了解,意见稿首先明确了幼儿园的收费范围,包括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小车费)和代收费(如代购被褥、园服费等)。公办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江苏提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家庭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不超过35%。不过,公办园也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办园;部队、国有集体企业、街道、社区办的公办园,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30%。需要强调的是,公办幼儿园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每学期结束前公布,结余部分应退还。

此外,如果公办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最高不超过80元/生·小时。

民办园调价周期不少于3年

许多人可能不知道,民办幼儿园也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前者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后者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意见稿提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报告制度,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同时考虑办园成本、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合理定价。单次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调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在园不满10天按80%退费

意见稿提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

此外,假如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园不得收借读费建园费

在收费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十四个禁止性行为。如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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