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民办教育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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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6:43: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办教育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议题

来源:中民协官网  时间:2015-05-07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4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必须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拿出勇气和魄力,自觉运用改革思维谋划和推动工作,不断提高领导、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

      会议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教育,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通过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推动城市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等关键举措,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乡村学校实际的有效措施,把准支持重点,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会议强调,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要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坚持探索创新,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在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要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立足我国国情,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会议强调,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要强化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杜绝干预、阻挠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现象发生。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施工图和总台账。要组织好规划实施,注重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及时解决实施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把各项重要举措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任务很重,时间很紧。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加大改革方案出台力度,试点工作要抓紧抓实。出台的方案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细化改革任务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考核问责等。改革方案通过后,能公开的要向社会原原本本发布,以利社会共同监督落实。要抓好改革方案的进度统筹、质量统筹、落地统筹,理清各项改革的“联络图”和“关系网”,增强改革的有序性。

      会议还就深化农村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次中央深改组会议成果

      ▲第一次会议(2014年1月22日)
      会议成果:审议通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领域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6个专项小组名单、《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

      ▲第二次会议(2014年2月28日)
      会议成果:审议通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工作方面要求和任务的研究意见》、《关于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大改革的汇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

      ▲第三次会议(2014年6月6日)
      会议成果:审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第四次会议(2014年8月18日)
      会议成果:审议《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关于上半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五次会议(2014年9月29日)
      会议成果:审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第六次会议(2014年10月27日)
      会议重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上海自贸区推广,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
      会议成果:审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审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第七次会议(2014年12月2日)
      会议成果:审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审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审议《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审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第八次会议(2014年12月30日)
      会议成果: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第九次会议(2015年1月30日)
      会议成果:审议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十次会议(2015年2月27日)
      会议成果:审议通过《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会议成果:审议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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