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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前教育新规:城镇居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
2014-04-02 来源: 经济导报
“根据教育事业统计,2013年全省共有幼儿园18528处,比2010年增加777处;全省在园幼儿262.4万人,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8%,比2010年提高13个百分点。我省学前教育开始走向基本普 及,为更多的适龄儿童提供了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在4月1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介绍。
张志勇同时表示,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省整个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为此,4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下称《规定》)。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要求,今后我省城镇居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并且与幼儿园同步交付使用;优先改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附设幼儿园;政府部门还将通过资金支持,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未按照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 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和确权登记。”张志勇说。
此外,《规定》 对幼儿园异地重建专门进行了强调,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划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引导其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规定》对民办幼儿园举办、管理及扶持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第二,各级政府为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第三,民办幼儿园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地位和权利。第四,各级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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