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快学前教育立法 明确政府职责
时间:2015年9月3日 来源:新民网
党的十八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教育系统看,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相关法律都已颁布实施,而学前教育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规范,因此,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各种问题的迫切需要。
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就学前教育的性质、政府职责、投入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待遇等作出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
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和地位。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应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这个梦的“起点”,强调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具有主导责任。应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待遇和职称等权利。
科学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主体应分担的比例进行合理预算。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责任。应确保各级政府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7%,特别是国家和省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建立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成本分担机制。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政府、家庭、社会共同分担成本的联合保障机制。对于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政府分担成本比例应不低于50%,家庭分担成本比例应不高于40%,其余部分由学前教育机构和社会承担。
|
|